酒駕宣導
相關法律
酒精對人的影響
酒駕案例
宣導影片
交通法規
飆車防制
車輛檢查
交通安全
宣導影片
回首頁

相關法律

相關法律

  1. 刑法第185條之3有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三、吸食毒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
      1. 【案例】:
        大雄下班後與同事們一起到居酒屋喝酒聊天,席間大家酒酣耳熱,每個人都喝了不少,結束後,同事們有的人走路回家,有的人搭計程車離開。大雄想說自己家不算太遠,決定騎腳踏車回家,順便運動一下,但是同事提醒大雄,之前好像有看到新聞說,酒後騎腳踏車也會違法,大雄感到非常困惑。
        試問:酒後駕駛各類交通工具的法律責任為何?
        【解析】:
        一、交通工具的分類
        • 首先,因為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所處罰的對象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所以首先,我們要先釐清什麼樣的交通工具屬於「動力交通工具」。
        • 按照法務部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之說明:「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所詢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
        • 上面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定義,應該區分如下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電動自行車: 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1.刑法第185條之3有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2. 二、汽、機車之刑事與行政責任


        酒後駕駛之各種影響行政責任要件
        行政責任
        無事故
        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1年,並移置車輛。
        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使人受傷
        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2年,並移置車輛。
        致人重傷或死亡
        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銷駕照,移置車輛,並不能再考領。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
        吊銷駕照。
        5年內2次以上
        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
        因而肇事且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
        按其吊扣駕照期間加倍。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
        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自行車之刑事與行政責任
         
        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者,都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慢車」,因此他們三者,在行政責任上都是一樣的。也就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而若是拒絕接受檢定者,則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至於刑事責任方面,依照前面提過的法務部函釋,簡單整理如下表:
        車種
        是否為動力交通工具
        是否有刑事責任
        腳踏自行車
        非動力交通工具
        無刑事責任
        電動輔助自行車
        按照法院見解,應以當下是否以電池驅動提供動力之方式騎乘
        個案判斷
        電動自行車
        屬動力交通工具
        有刑事責任
         
         四、酒醉行人是否有法律責任
            依照我國現行法規,單純醉酒在路上行走並無任何法律責任。但需注意若有酗酒滋事的行為,就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受處罰。此外,若於酒醉時遭遇車禍事件,民事上有可能被認定為有與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