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三)高雄市教育局 107 年 11 月 26 日高市教高字第10738290400號函,「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108年度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作業第一次工作協調會紀錄」會議紀錄。
二、目的
(一) | 瞭解申辦建教合作之機構其營運、制度、機具設備、工安衛生設施、可供實習技能項目及其他相關配合措施等事項,是否符合建教合作教育之需求。 |
(二) | 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人數、班級數、學分採計之依據。 |
(三) | 協助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達成最佳建教合作理念及目的。 |
(四) | 落實建教合作教育之功能。 |
(五) | 提昇建教合作教育之品質。 |
三、辦理單位
(一) |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二) | 承辦單位:高雄市私立三信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
(三) | 協辦單位:高雄市各辦理建教合作教育學校。 |
四、組織成員
(一) | 評估委員:本局局長為主任委員,副局長為副主任委員,職訓機構、相關類科學者、資深教師、該行業專家、申辦本班之職業學校校長及本局相關業務單位人員為評估委員,負責評估工作之審核、建教合作事業單位之實地評估及提供諮詢意見等。 |
(二) | 評估工作小組:由本局主辦科科長為召集人,承辦學校校長為副召集人,本局及承辦學校之相關人員為組員,辦理評估業務、評估行程安排與資料整理等事宜。 |
五、評估標準
分「一般設施」及「宿舍設備管理」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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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般設施依重要性建立下列二類評估要項:
1.必備項目:共有11項檢核要點,為申辦建教合作必備條件,任何一項不通過,即無法核准建教合作,可在改善後,明年度再提出評估申請。 2.評等項目:共有25項檢核要點,為事業機構加分之項目,評估委員可視執行情形參酌加分或建議改善。 |
(二) |
一般設施等第核給標準如下: (2)評等標準:總分0~20分得核給四等、21~50分得核給三等、51~80分得核給二等、81~100分得核給一等。 |
(三) | 宿舍設備與管理共列15項檢核重點,經評定不合格者,不同意安排建教生住宿,改派住家為機構位址附近之建教生。惟同意於改善後申請複評,評定合格後始可申請遠地建教生。 |
(四) | 評估結果不合格,不准辦理建教合作。 |
六、評估對象與方式
(一) | 評估對象:
1.第一階段:三信家商、樹德家商、大榮高中、立志高中、復華高中等5校之美容科、餐飲管理科、汽機車科、電機科及觀光事業科等建教合作事業單位。 2.第二、三階段:除第一階段之5校5類科外,另增新設科學校之建教合作事業單位。 |
(二) |
評估方式如下:
(1)「必備項目」缺任一要項即為不合格,否准建教合作評估申請。 (2)「評等項目」依實得總分核給等第,受評方式如下: A.四等(0~20分):下一年度應採實地評估。 B.三等(21~50分):下一年度應為實地評估。 C.二等以上(51~100分):2年免實地評估,應採書面評估申請。 2.當年度列為書面評估之機構,視需要得實地抽評。 3.連鎖店則依「連鎖店受評準則」規定辦理。 4.採書面評估者,由書面評估委員核定申請人數。 5.未安排實習崗位之總公司/管理處、訓練中心等列為「免評」。 6.連鎖店受評準則: (1)大高雄市以抽選總公司所提出申請建教生之直營分店/分站數5家為上限。 (2)大高雄市如申請宿舍評估,或外縣市因須提供宿舍,一律依書面評估及實地評估規定受評。 (3)美容美髮、餐飲觀光機構、連鎖加盟店、汽機車科,一律依上述書面評估及實地評估規定受評。 7.各機構應自行辦理「自評」,並由申辦學校於107年12月底前完成「初評」,學校初評時需與機構簽署「建教合作契約書」、「實際聘用人數確認書」並核章,與評估書表於現場評估時繳交評估委員確認之,免實地評估機構改採書面評估,應於期限內繳交承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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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估工作時程(三階段)
日期 | 工作 | 說明 |
107/12/3(一)起 107/12/12(三) |
已辦理建教合作各校輸入續辦/新增廠商評估資料 |
1.高雄市建教合作教育資訊網。 2.續辦、新增、應評、免評皆應輸入。 |
107/12/13(四) | 辦理評估作業說明會 |
1.對象:辦理建教合作學校、合作機構、評估委員。 2.合作機構:續辦、新增、應評、免評(書評)者皆應參加。 3.教育局辦理新年度評估標案發包作業。 |
108/1/4(五)前 | 廠商名單無違反勞政相關規定檢核 |
1.廠商名單送各地勞工局。 2.廠商名單送勞保局確認投保人數。 |
108/1/18(五)前 | 審查申辦新設建教班開班計畫 | 經教育局遴聘委員審核開班事宜,並經評估作業合格,始可開始招生。 |
108/12/24(一)起 108/3/8(五)止 |
辦理第一階段評估作業(先評產攜、僑生) |
對象:108學年已辦理建教合作班並經初步核定開班學校,應於期限內輸入評估資料。 實評:審核證明附冊1份、評估書表1份。 書評:審核證明附冊1份、評估書表上網輸入。 評估費用:本局全額補助。 |
108/3/15(五)前 | 召開第一次審議會 | 初審本年度申請評估廠商資格:勞工局審查結果 |
108/3/18(一)起 108/3/29(五)止 |
審議結果補正資料 | |
108/3/25(一)起 108/4/12(一)止 |
合作機構補評估申請(學校再送) |
1.高雄市建教合作教育資訊網。 2.續辦、新增、應評、免評皆應輸入。 |
108/4/8(一)起 108/4/19(五)止 |
辦理第二階段補評估作業 |
第一階段核定班級數後仍有餘額,始得辦理。 對象:新增類科、針對第一階段未找尋足夠合作機構之建教合作學校。 應評:初評表1份、評估書表1份。 書評:人數承諾書1份、評估書表上網輸入。 評估費用:由學校自行負擔為原則,若第一階段評估經費有剩餘款,得協助支應。 |
108/4/22(一)前 | 召開第二次審議會 | 召開第二階段開班確認會議 |
108/4/23(二)起 108/5/7(二)止 |
審議結果補正資料 | 有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二星期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評估,或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
108/5/1(三)起 108/6/21(五)止 |
1.第三階段評估作業。 2.寄發各校建教合作機構評估結果成績統計表及核准人數。 3.編印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書。 |
1.彙整第一、二階段評估資料。 2.視情況辦理第三階段評估作業。 |
八、經費預算
本計畫第一階段評估所需經費由本局全額補助,本階段申請評估人數如超過該類科申請開班招收學生總數之120%,溢出之評估相關費由學校支應。第二階段以後提出之評估申請由學校支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