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評估作業實施計劃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三)高雄市教育局 107 年 11 月 26 日高市教高字第10738290400號函,「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108年度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作業第一次工作協調會紀錄」會議紀錄。       

二、目的

(一) 瞭解申辦建教合作之機構其營運、制度、機具設備、工安衛生設施、可供實習技能項目及其他相關配合措施等事項,是否符合建教合作教育之需求。
(二) 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人數、班級數、學分採計之依據。
(三) 協助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達成最佳建教合作理念及目的。
(四) 落實建教合作教育之功能。
(五) 提昇建教合作教育之品質。

       

三、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高雄市私立三信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三) 協辦單位:高雄市各辦理建教合作教育學校。

       

四、組織成員

(一) 評估委員:本局局長為主任委員,副局長為副主任委員,職訓機構、相關類科學者、資深教師、該行業專家、申辦本班之職業學校校長及本局相關業務單位人員為評估委員,負責評估工作之審核、建教合作事業單位之實地評估及提供諮詢意見等。
(二) 評估工作小組:由本局主辦科科長為召集人,承辦學校校長為副召集人,本局及承辦學校之相關人員為組員,辦理評估業務、評估行程安排與資料整理等事宜。

       

五、評估標準

分「一般設施」及「宿舍設備管理」二項:
(一) 一般設施依重要性建立下列二類評估要項:
1.必備項目:共有11項檢核要點,為申辦建教合作必備條件,任何一項不通過,即無法核准建教合作,可在改善後,明年度再提出評估申請。
2.評等項目:共有25項檢核要點,為事業機構加分之項目,評估委員可視執行情形參酌加分或建議改善。
(二)

一般設施等第核給標準如下:
1.「必備項目」採標準參照合格制,全數通過,即取得合格資格,缺任何一項即為不合格,不准辦理建教合作。
2.「評等項目」採常模參照制,需「必備項目」全數通過始得依「評等項目」得分數核給等第,核分說明及標準如下:
(1)給分說明:0分為未具備,1~4分為該項目具備或通過,依呈現程度核給分數。

(2)評等標準:總分0~20分得核給四等、21~50分得核給三等、51~80分得核給二等、81~100分得核給一等。

(三) 宿舍設備與管理共列15項檢核重點,經評定不合格者,不同意安排建教生住宿,改派住家為機構位址附近之建教生。惟同意於改善後申請複評,評定合格後始可申請遠地建教生。
(四) 評估結果不合格,不准辦理建教合作。

       

六、評估對象與方式

(一) 評估對象:
1.第一階段:三信家商、樹德家商、大榮高中、立志高中、復華高中等5校之美容科、餐飲管理科、汽機車科、電機科及觀光事業科等建教合作事業單位。
2.第二、三階段:除第一階段之5校5類科外,另增新設科學校之建教合作事業單位。
(二)

評估方式如下:
1.自102年度起評估方式

  (1)「必備項目」缺任一要項即為不合格,否准建教合作評估申請。

  (2)「評等項目」依實得總分核給等第,受評方式如下:

     A.四等(0~20分):下一年度應採實地評估。

     B.三等(21~50分):下一年度應為實地評估。

     C.二等以上(51~100分):2年免實地評估,應採書面評估申請。

2.當年度列為書面評估之機構,視需要得實地抽評。

3.連鎖店則依「連鎖店受評準則」規定辦理。

4.採書面評估者,由書面評估委員核定申請人數。

5.未安排實習崗位之總公司/管理處、訓練中心等列為「免評」。

6.連鎖店受評準則:

  (1)大高雄市以抽選總公司所提出申請建教生之直營分店/分站數5家為上限。

  (2)大高雄市如申請宿舍評估,或外縣市因須提供宿舍,一律依書面評估及實地評估規定受評。

  (3)美容美髮、餐飲觀光機構、連鎖加盟店、汽機車科,一律依上述書面評估及實地評估規定受評。

7.各機構應自行辦理「自評」,並由申辦學校於107年12月底前完成「初評」,學校初評時需與機構簽署「建教合作契約書」、「實際聘用人數確認書」並核章,與評估書表於現場評估時繳交評估委員確認之,免實地評估機構改採書面評估,應於期限內繳交承辦學校。

 

       

七、評估工作時程(三階段)


日期 工作 說明

107/12/3(一)起

107/12/12(三)
已辦理建教合作各校輸入續辦/新增廠商評估資料

1.高雄市建教合作教育資訊網。

2.續辦、新增、應評、免評皆應輸入。

107/12/13(四) 辦理評估作業說明會

1.對象:辦理建教合作學校、合作機構、評估委員。

2.合作機構:續辦、新增、應評、免評(書評)者皆應參加。

3.教育局辦理新年度評估標案發包作業。
108/1/4(五)前 廠商名單無違反勞政相關規定檢核

1.廠商名單送各地勞工局。

2.廠商名單送勞保局確認投保人數。
108/1/18(五)前 審查申辦新設建教班開班計畫 經教育局遴聘委員審核開班事宜,並經評估作業合格,始可開始招生。

108/12/24(一)起

108/3/8(五)止
辦理第一階段評估作業(先評產攜、僑生)

對象:108學年已辦理建教合作班並經初步核定開班學校,應於期限內輸入評估資料。

實評:審核證明附冊1份、評估書表1份。

書評:審核證明附冊1份、評估書表上網輸入。

評估費用:本局全額補助。
108/3/15(五)前 召開第一次審議會 初審本年度申請評估廠商資格:勞工局審查結果

108/3/18(一)起

108/3/29(五)止
審議結果補正資料  

108/3/25(一)起

108/4/12(一)止
合作機構補評估申請(學校再送)

1.高雄市建教合作教育資訊網。

2.續辦、新增、應評、免評皆應輸入。

108/4/8(一)起

108/4/19(五)止
辦理第二階段補評估作業

第一階段核定班級數後仍有餘額,始得辦理。

對象:新增類科、針對第一階段未找尋足夠合作機構之建教合作學校。

應評:初評表1份、評估書表1份。

書評:人數承諾書1份、評估書表上網輸入。

評估費用:由學校自行負擔為原則,若第一階段評估經費有剩餘款,得協助支應。
108/4/22(一)前 召開第二次審議會 召開第二階段開班確認會議

108/4/23(二)起

108/5/7(二)止
審議結果補正資料 有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二星期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評估,或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108/5/1(三)起

108/6/21(五)止

1.第三階段評估作業。

2.寄發各校建教合作機構評估結果成績統計表及核准人數。

3.編印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書。

1.彙整第一、二階段評估資料。

2.視情況辦理第三階段評估作業。

 

八、經費預算

本計畫第一階段評估所需經費由本局全額補助,本階段申請評估人數如超過該類科申請開班招收學生總數之120%,溢出之評估相關費由學校支應。第二階段以後提出之評估申請由學校支應相關費用。       

評估作業說明

每年11月底前由各合作學校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報申請合作事業單位評估,並於12∼5月對建教合作事業單位進行實地評估,合格者方能晉用當年度9月建教新生。

承辦單位

高雄市三信家商
實習處
電話:07-7517171
分機:12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