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為中華民國現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一種《道路遵行方向標誌》。



該標誌為一圓形之指示「機車兩段左轉」的圖示標誌,除此,設置號誌者亦可於標誌下方增設長方形之直式書寫中文

「機、慢車 兩段左轉」的文字附牌說明。


而歸類於交通「遵」字號第20號的該類型台灣交通標誌,為全世界首創且少有。

經常於台灣城鄉各大路口看到的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其作用為警告告示左轉的機車(排氣量250cc以下的摩托車)以及慢車(非機動車,尤其是腳踏車)駕駛人,施行兩段左轉。

而不遵守其規則者,若遭執法人員取締者,可能會被罰款新台幣千元以上罰鍰。也因為此規則設定上,機、慢車與汽車有不同行駛方式,道路使用者相當容易就違反此項台灣獨有的規定,加上排氣量251cc以上的機車就不需兩段式左轉,因此常引起爭議與民怨。

經常於台灣各大都會路口看到的該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其作用為警告告示要左轉的排氣量250cc以下的機車,應遵照交通號誌的圖像指示,於交通號誌燈號顯示綠燈直行時,不可在內側等待,而是應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的待轉區或車輛停止線前方等待並看後方有無車輛追撞,等橫向的號誌顯示綠燈直行時,方可繼續行駛,並完成兩段式左轉。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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