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一般公路: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高速公路:小型車速度除以二,大型車速度減二十,單位公尺。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嚴禁飆車及以危險方式駕車、超車 
汽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二輛車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上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即是違反有關禁止飆車之規定。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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