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法規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未滿18歲之人,無照駕駛機車,行駛道路被警查獲,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12000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扣留其車輛牌照,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若領有小型車駕照,未領機車駕照,只能騎乘輕型機車,若騎乘重型機車,依法應處新台幣 1800-3600

元罰鍰,機車所有人允許駕駛人騎乘機車,亦處新台幣1800-3600元罰鍰,並記該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二十三條

()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

()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至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過量駕駛汽車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

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

第四十條第一項

()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

第四十一條

()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

噪音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

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

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

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

      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三、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資料來源: http://163.32.129.12/tm2015/C24/Message-R-ENGINE-4-CH.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