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訊:男遭取締辱罵撞 警拔槍強制逮人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60條第一項 小型車、機車拒絕接受稽查

15日內繳交3000,30日內3300,60日內3900,60日以上4500。

【除按各該條處罰外】計違規一點! 大型車:15日內繳交4000,30日內4400,60日內5200,60日以上6000。【除按各該條處罰外】計違規一點
來源: 社會工作者柏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