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上責任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我國道路及車輛管理單位制定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紊亂交通秩序、妨害交通安全者,依本條例處以吊扣(銷)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罰鍰等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罪:(刑§284)
1.普通過失傷害罪:(刑§284Ⅰ)
2.輕傷害: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重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業務過失傷害罪:(刑§284Ⅱ)
5.輕傷害: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
6.重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7.重傷害之定義:(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10)
二.過失致死罪:(刑§276)
1.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三..刑事追訴:
刑法所規範之罪刑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287)
告訴乃論:非經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得為告訴之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刑訴§232-236)。
告訴乃論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訴§237)。逾期始提出告訴者,將受不起訴處分(刑訴§252)或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303 )。
撤回告訴: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訴§238)
3.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之侵權行為。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人傷亡即構成「侵權行為」。
A.損害他人之物:
因故意或過失毀損他人之物,會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
(1)財產上損害: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民§216)
賠償方法: a.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196)
b.回復原狀。(民§213)
c.金錢賠償。(民§213Ⅲ、214、215)
(2)非財產上損害:因財物被毀損所致精神上、肉體上之痛苦。
賠償方法:目前依法無法請求。
B.致人傷亡:
侵害身體健康:
a.財產上損害:補償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民§193)
b.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上與肉體上之痛苦。請參看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侵害生命權:
a.財產上損害:
死亡前:所支出之醫藥費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等。
死亡後:1.殯葬費。(民§192Ⅰ)2.扶養費。(§192Ⅱ)
b.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民§194)
來源: 法律責任:汽車交通事故之法律責任
http://b025.meiho.edu.tw/ezfiles/44/1044/img/704/133454065.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