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人行道:
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 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 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
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
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
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
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資料來源: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All.aspx?LawID=E0130020&Mode=0&PageTitle=%E6%A2%9D%E6%96%87%E5%85%A7%E5%AE%B9
資料來源: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5297083-%E8%A1%8C%E4%BA%BA%E7%A9%BF%E8%B6%8A%E9%A6%AC%E8%B 7%AF%E7%BD%B0%E6%AC%BE%E5%A4%9A%E5%B0%91%3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