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成績考核

一、依據:

1.高雄市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採計學分成績考核計畫。

2.三信家商建教班學生職場成績採計補充規定。

 

考核方式:

1.考核期間:每一學期以實習3個月為一期,每一期核計一次成績。

2.考核對象:

(1)以當期分派至該職場工作崗位實習之技術生為考核對象。

(2)技術生在該職場工作崗位實習未滿三個月者,應核計實習時數,如超過216小時,則可酌情給分。

3.如整期實習時數未滿216小時,則不評定實習成績,即不給予當期之職場實習學分。

 

考核內容:

1.量化分數評分內容,含下列三項評分指標:

(1)實習專業表現25%-內含學習能力、應對能力、理解能力、進階企圖心、主動程度、環境適應力等項,由職場實習主管評定給分。

(2)實習生活表現25%-內含出席狀況、職場表現、衛生儀容、團隊精神等項,由職場實習主管評定給分。

(3)實習綜合表現50%-由學校班級導師依訪視情形與職場主管質性評語即「實習表現檢核表」核定學生成績。

2.質性評語評定內容:

(1)以實習表現檢核表呈現,認可選項有優良、尚可、待加強三項。

(2)內容分出席情形、服裝儀容、學習態度、人際關係、生活紀律等五大項,細項請參閱評分表內容。

(3)本項目由職場實習主管勾選,交由導師評定實習綜合表現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