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採計

一、依據:

(一)10014日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00420號函「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二)100118日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78744號函「高雄市高級職業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畢業學分採計規定」。

(三)10210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1258B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二、採計學分:

1.、在校學業學分採計如下:

(一)輪調式:在校上課每學期應修滿二十二學分。

(二)階梯式:在校上課二年應依報教育局核准之課程計畫實施;其學期中及寒暑假上課,合計應修滿一百三十八學分。

(三)實習式或其他模式:在校上課三年應依報教育局核准之課程計畫實施。

2、基礎訓練學分:

(一)輪調式:應實施基礎訓練,課程包含普通科目、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時數為一百二十至二百四十小時,採計六學分。開訓前應將實施計畫及課程表報教育局核備。

(二)階梯式:應於進場實習前實施職前訓練,課程包含普通科目、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時數至少四十小時,採計二學分。開訓前應將實施計畫及課程表報教育局核備。

(三)實習式或其他模式:應於進場實習前實施職前訓練;其時數及學分之採計,應依報教育局核准之課程計畫實施。

3、職場學分:

(一)基本相關者:以十八學分為限。

(二)高相關者:十九至二十四學分。

(三)極相關者:二十五至三十學分。

(四)統一職場學分名稱為「○○科職場實習一至六」

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訓練時數每達七十二小時,始得採計為一學分。

(二)學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1.輪調式建教合作:以三個月一期為原則,三學年共六期;每期採計四學分,總計以二十四學分為限。

2.階梯式建教合作:於三年級全年實施,總計以十六學分為限。

3.實習式建教合作: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學分數辦理。前項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4、證照學分:

(一)學生參加政府辦理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1張採計3學分,乙級以上採計6學分,最高採計6學分

(二)採認之「專業證照」限通過由政府辦理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者:

(三)於核計畢業總學分數後不足者,始可採計。

5、補充訓練:

(一)於事業單位或學校辦理補充訓練,以強化學校課程與職場實習內容連結,其採計學分數,可根據補充訓練規劃情形核給,最高以18學分(每學期3學分)為限。

(二)所需訓練費由事業單位或學校負擔,不得向學生收費。

(三)凡參與補充訓練者應留載職場教育之「教學紀錄」及學生之「學習紀錄」,並得憑「教學紀錄」及「學習紀錄」提出申請,經學校「建教合作教育協調會」初評後,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核給學分。

6、本校由「建教合作教育協調會」召開「職場學習課程會議」,以審定學生之職場學分。

7、本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局備查後實施。

  三、關於成績考核科目之不及格、補考、重修、補修、請假、學年及畢業成績計算等事宜均循本計畫之依據辦理。